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事项名称: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5预告登记15.1预告登记的设立15.1.1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是否收费:不收费

咨询电话:6633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