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实施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法定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1项。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发布)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设施;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消纳利用)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由市县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或资源化利用途径证明一份;
3、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原件一份;
4、配备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配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原件一份;
6、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原件一份;
7、消纳场安全隐患应急预案一份;
是否收费: 否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0379-8088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