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事项名称:业主自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实施部门:嵩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法定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申请材料:

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原件一份

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结果或业主大会决议原件一份

4.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预算咨询报告原件一份

5.招标或比选确定施工单位结果原件一份

6.第(2)、(3)(5)项材料公示情况一份

7.申请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0379-6276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