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施部门: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法定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现场审核和纸质资料合格后)
承诺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现场审核和纸质资料合格后)
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11月)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有关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管理制度文本;
4、经营场所平面图;
5、身份证复印件
6、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0379-66319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