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实施部门:嵩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法定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现场审核和资料合格后)
承诺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现场审核和资料合格后)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申请材料:
1、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5、管理制度文本。主要包括;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提供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
理、兽禽标识等制度文本。种兽禽场还应当提供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2)动物隔离场所:提供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
害化处理等制度。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提供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
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6、人员情况: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提供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资格证复印件、从事动物饲养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2)动物隔离场所提供执业兽医资格证复印件、从事动物饲养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以上所提供的每样材料各两份A4纸打印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0379-66319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