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部门: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嵩县分局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申请材料:
1.进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0379—6633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