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辐射类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实施部门: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嵩县分局

法定办理时限:报告书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报告书15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8、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申请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03796633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