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

实施部门:嵩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10 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申请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必要);

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包括采矿证、探矿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发改委立项等)(必要)

4临时用地合同(必要);

5土地权属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1:1000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影像资料及矢量数据等(必要)

6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必要)

    7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咨询电话:0379-66335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