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汇缴与补缴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汇缴与补缴

实施部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缴存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缴存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4.0.1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4.0.13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当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2 缴款方式应包括支票、现金、网银汇款、委托银行代扣等,宜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缴款方式。”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4.0.14 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1 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 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3 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且应符合以下要求。单位信息缴存登记信息不完整或发生变化的,应先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一)汇缴

1. 单位填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2. 汇缴人员有变化的,单位需填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减少)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3.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补缴(要求详见常见问题7)

1. 单位填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批量办理5人(含本数)以上补缴业务的,应同时提供电子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2. 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的单位,应提交统发工资报表原件。

3. 资金来源为非财政拨款的单位,应提供对应人的劳务合同、对应年月的工资报表及社保缴存明细原件。

4.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 执法补缴的,由单位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文书原件或中心提供的相关执法文书原件。

备注:1. 逾期补缴在3个月以内(含本数)的,可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http://www.lyzfgjj.com 网上办理。2. 单位申请缓缴期间,职工有退休、终止劳动关系((离职)或个人账户转移的,单位应优先为其办理逾期补缴。申办资料为《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以及职工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或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以此界定补缴的终止时间。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 0379-65202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