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实施部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4.0.9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3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三)《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上限为我市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16%。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
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且应符合以下要求。单位信息缴存登记信息不完整或发生变化的,应先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1.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拷盘打印表),加盖单位公章。
3. 当年洛阳市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审批表原件。(当年未调整的提供情况说明)
4.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 0379-65202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