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实施部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应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规定范围内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比例范围予以控制;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九)《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比例范围予以控制。”
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且应符合以下要求。单位信息缴存登记信息不完整或发生变化的,应先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1. 单位填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批量办理5人(含本数)以上个人账户设立的,应同时提供电子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 0379-65202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