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同城、异地)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同城、异地)

实施部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4.0.17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一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应由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2 异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受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的时间应合并计算;3 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证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且应符合以下要求。单位信息缴存登记信息不完整或发生变化的,应先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一)同城转移

1. 由转出单位经办人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将转出职工账户办理封存后,单位经办人持转入单位加章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无需转出单位加章),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2. 由转入单位经办人填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批量转移申请书》(批量办理5人(含本数)以上个人账户同城转移的,应同时提供电子版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确认职工账户已封存,并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职工账户转移。

3.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异地转移

1. 职工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应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将其在转出地的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直接转移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管理户。

2. 职工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职工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 0379-65202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