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事项名称: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申请材料:1.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是否收费:不收费

咨询电话:664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