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事项名称: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申请材料:1.户口注销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3.居民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咨询电话:6631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