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初审)
实施部门:嵩县林业局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医药卫生、教学等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交包括采集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等内容的书面申请,经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申请材料:
1、具备采集的技术条件与可采资源相应资格的。
2、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3、具备采集的技术条件与可采资源相应资格的。
禁止性要求●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0379-6633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