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事项名称: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实施部门:嵩县林业局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申请材料:

1、用火个人、单位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用火申请。

3、野外用火活动的实施方案。

4、野外用火活动周边的防火方案。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0379-6633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