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实施部门:嵩县林业局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申请材料:
1、用火个人、单位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用火申请。
3、野外用火活动的实施方案。
4、野外用火活动周边的防火方案。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0379-66338116